(一)案情簡介
經查明,張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大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信所)是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地產)2008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于2008年12月22日接受保利地產委托,開始進行2008年年度報告審計,保利地產2008年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為2009年2月18日。大信所及該所從事保利地產年度報告審計的人員限制買賣“保利地產”股票的期間為大信所接受保利地產委托日至保利地產年報公告后5日,即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2月23日。大信所指定審計六部為保利地產2008年年度報告審計的承辦部門,審計期間張某任審計六部高級經理兼主管所領導。張某復核并審批了保利地產的2008年年度報告審計計劃,簽字注冊會計師及其他下屬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向張某報告了審計進展和溝通情況,張某還復核了審計底稿和審計報告,參加了保利地產審計委員會會議并匯報了審計相關情況。張某在限制交易期內利用其賬戶交易了“保利地產”股票,交易總金額4,710,114.50元,盈利53,917.34元;利用“范某”賬戶交易了“保利地產”股票,交易總金額278,674.00元,盈利17,977.21元。
(二)定性與處罰
張某在限制交易期內交易“保利地產”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于“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所述“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買賣股票”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某違法所得71,894.55元,并處以15萬元罰款。 |